金某为某淘宝店铺(卖家)的认证主体,杨某某为买家。杨某某在金某处购买了耳环一副。杨某某收物后发现耳环脱胶,次日联系金某补发并提供了损坏耳环照片,金某同意补发耳环。
后杨某某联系金某表示另一只耳环也是坏的并让其补发,双方因退换货问题协商未果。杨某某在该商品下评论“到手两个都是这种**货,喜欢这种到手都坏的东西就买吧,就算到手没坏这个也容易脱胶”并附照片,当日追评“他家好评都是这样来的,**玩意儿”。
杨某某在其他多个买家购买记录下评论“他家好评都是靠返现来的像两元店的东西,发来的东西都是坏的,还不处理”。金某认为杨某某恶意评价,系报复金某,损害了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书面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购买的耳环有损坏迹象,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退换货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杨某某将其购物体验发表在平台上并差评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淘宝平台设置评价机制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商家应理性对待评论。
杨某某的评价有事实依据,并非恶意诋毁金某信誉,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名誉权,遂判决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系淘宝卖家与买家间产生的纠纷,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品本身及消费过程所涉及的情况发表言论,有权凭借自己的购物体验在平台上发表真实评价,该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消费者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卖家不构成诽谤、诋毁。对于卖家来说,当纠纷产生时应先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
本案判决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卖家对消费者针对其服务本身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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