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市住建局印发几条政策新规,一起来看看吧。
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商品房销售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对市场主体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我市住建局出台《关于优化商品房销售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属地政府加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责任,只对涉及产业关联项目落地、产业条件落实、项目自持物业、不可分割销售物业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批次预售许可前出具征询意见,对其他事项加强日常监管,不再出具征询意见。
商品住房项目可按栋办理预售许可。开发企业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进行建设,属地监管部门须加强土地出让开竣工履约监管,依法依规对逾期项目进行处置。
为提高企业商品房销售效率,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实施公证摇号:(一)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的房源;(二)取得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
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且购房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且购房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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