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这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录音、录像。
3、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
4、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
5、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
切记: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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