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最早由国际消费者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以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市监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获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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