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3种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三种情形具体包括: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以及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应退或应补税额=[(①综合所得收入额-②60000元-③“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④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⑥捐赠)×⑦适用税率-⑧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公式里又减又乘都是啥内容?咱们按序号解释
①“综合所得收入额”包括四项收入,即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等
②至⑥五项内容可以减除后再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即:■ 个税起征点60000元/年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⑦适用税率和⑧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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